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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大学工会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保持和增强学校工会工作和工会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切实担负起团结引导教职工群众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责任,认真履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广大教职工的基本职责,根据中共中央、中共山东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及其相关实施方案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事业单位工会工作条例》(总工发 〔2018〕26号)、《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 〔2017〕32号)等有关法规以及山东省总工会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工会包括校工会和二级单位分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学校党委联系教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会员和教职工利益的代表。

学校工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学校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三条  学校工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牢牢把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的工人运动时代主题,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推进工会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加强维权服务,积极创新实践,强化责任担当,团结动员全校教职工为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学校工会坚持以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竭诚服务教职工为己任,坚持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坚持以教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维权观,按照促进学校事业发展、维护教职工权益的原则,代表和组织教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支持学校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力,与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动员和组织教职工积极参加学校建设和改革;教育教职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教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工人阶级先进性。

学校工会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自身建设,构建联系广泛、服务教职工的工作体系,增强团结教育、维护权益、服务教职工的功能,坚持群众化、民主化,保持同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依靠会员群众开展工会工作。强化服务意识、提高维权能力,着力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保障水平,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构建智慧工会,增强工会的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把工会组织建设得更加充满活力、更加坚强有力,成为深受教职工群众信赖的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职工之家”。
   
第五条  校工会全称为中国教育工会聊城大学委员会,是社会团体法人,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与我校建立聘约关系的教职工,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第七条  教职工加入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填写《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和《工会会员登记表》,经校工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三)对学校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工会提供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互助保障、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媒体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教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学、技术和工会基本知识等。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任务,立足本职岗位建功立业。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恪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中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组织关系随工作关系变动,凭会员证明接转。

第十一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对要求退会的会员,所在分工会应做好思想工作。对经过做思想工作仍要求退会的,经分工会讨论报校工会研究同意后,宣布其退会并收回其会员证。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当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工会小组讨论、分工会提出意见,校工会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同时收回其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离休、退休和失业,可保留会籍,不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

工会组织要关心离休、退休和失业会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内容是:
  (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二)工会的领导机关是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工会委员会。 

(三)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四)工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五)校工会要加强对分工会的领导和服务,经常通报情况,听取分工会和会员的意见,研究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分工会应及时向校工会请示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校工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三年或五年一届。经校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在特殊情况下,经学校党委同意、报上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选举和表决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合并召开(全称为聊城大学第*届第*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届期届次相同,分别行使职权、分别作出决议。其组织规则参照《聊城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聊大委[2019]39号)执行。

学校工代会代表亦即教代会代表。

第十六条  校工代会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反复酝酿,充分讨论。

校工代会代表以各分工会为单位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任期与工会委员会相同。代表任期届满,各分工会应当如期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可以连选连任。其基本条件、选举产生办法、权利与义务、资格确定与撤免或终(停)止、(替)补选等事宜参照《聊城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聊大委[2019]39号)执行。

第十七条  校工代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校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

(三)选举校工会委员会和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民主评议和监督工会工作及工会负责人。

(六)公开工会内部事务。

(七)讨论决定校工会工作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校工会委员会由上届工会委员会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提出,一般设主席1人、专兼职副主席、委员若干人。校工会主席、副主席预备人选须经学校党委批准、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按规定进行民主选举。校工会主席、副主席由校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级工会批准。

第十九条  校工会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校工代会代表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学校党委同意、报上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委员在任期内调离学校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即失去委员资格,替补人员应按相关规定由校工会委员会全委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校工会委员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和决定贯彻党委和上级工会有关决定和工作部署,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向学校党委、上级工会的请示、报告;工会工作总结与计划;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和向校行政提出的重大建议;工会系统评优评先;工会经费执行情况及重大财务支出;其他工会工作重大事项等。 

第二十一条  校工会的基本任务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上级工会决定,主持校工会日常工作。

(二)代表和组织教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和其他形式,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

(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学校行政协商解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帮助和指导教职工与行政方面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并监督执行。

(四)组织教职工开展教学竞赛、合理化建议、科技创新等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相关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宣传、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

(五)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会同党委主管部门做好师德师风建设,鼓励支持教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推进教职工文化建设,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六)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办好教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教职工生活,对困难教职工开展帮扶。依法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维护女教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教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八)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会员发展、接收、教育和会籍管理工作。加强教职工之家建设。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加强工会经费审查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校工会向校党委请示汇报以下事项:贯彻上级党组织对工会工作重要指示和上级工会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方案、工会工作报告、工作安排、重要活动及主要领导成员的推荐人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及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推荐表彰先进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校工会委员会下设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任期与校工会委员会任期相同。

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工会经费收支、使用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由校工会委员会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名,经校工代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工会批准。

女职工委员会负责表达和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校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其主任、副主任名单报上级工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校工会实行主席办公会议制度,研究工会重大事项。校工会经常向分工会通报情况,听取分工会和会员的意见,研究和解决分工会和会员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和校机关、直附属单位等根据需要建立分工会。分工会委员会由3~5人组成,设主席1人、女工委员1人等;必要时,增设副主席1人。分工会委员会主席和委员候选人应充分征求教职工意见、党总支同意、报校工会审核后,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校工会批准。任期同校工会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分工会主要职责

(一)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行政的支持下,贯彻执行校工会的决定,组织教职工参与各项民主管理,依法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

(二)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

(三)组织代表积极参加学校工代会暨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会议精神,督促检查决议的落实,组织代表活动。

(四)做好二级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

(五)研究二级教(工)代会召开准备及选举表决情况、分工会工作报告、重大事项和重要活动安排、分工会委员会主席和委员推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及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推荐表彰先进等事项,并及时向同级党组织和校工会汇报。

(六)加强分工会自身制度建设和作风建设,把分工会办成教职工之家,工会干部成为教职工之友。

(七)根据教职工特点,组织开展各级各类技能竞赛、文体活动等,活跃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

(八)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做好妇女工作。

(九)加强工会经费预算与收支管理,重大事项由分工会委员会集体商议、报党组织批准。

(十)完成校工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二十七条 各分工会可以根据实际建立工会小组。工会小组长由本组会员直接选举产生,任期同分工会委员会。工会小组在分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成立或者撤销工会组织,必须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分工会所在的单位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校工会备案。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组织的机构撤销、合并或者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第四章 工会干部

第二十九条 学校工会组织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本职业务,热爱工会工作,受到教职工信赖的干部队伍。

第三十条  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科技、法律和工会业务等知识,提高政治能力,增强群众工作本领。

(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中勇于开拓创新。

(三)信念坚定,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敢于担当,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

(四)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愿望和要求。

(五)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作风民主,联系群众,增强群众意识和群众感情,自觉接受教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工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管理工会干部,重视发现培养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按照既要政治过硬、又要本领高强的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工会干部队伍,注重培养专业能力、专业精神,提高做好群众工作本领。要建立健全工会干部培训制度。要关心工会干部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督促落实相应待遇,支持他们的工作,坚决同打击报复工会干部的行为作斗争,保障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

学校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第五章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第三十二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遵纪守法、经费独立、预算管理、服务职工、勤俭节约、民主管理等原则。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必须集体研究决定。工会主席是经费管理的责任人,对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工会经费收支、使用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并形成审查报告提请校工代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工会经费收入范围

(一)工会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学校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

(四)学校行政补助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条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

(一)校院两级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产生的支出;校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支出;校工会开展的技能竞赛费用及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工会应当将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

(二)维权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教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三)业务支出。用于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四)资本性支出。用于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在行政方面承担资本性支出的经费不足,并且基层工会有经费结余的情况下,工会经费可以用于必要的资本性支出。

(五)教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慰问品,会员个人和家庭发生困难情况的补助,以及会员生日慰问品等。

(六)其他必要开支。

第三十五条  学校、学院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三十六条  校院两级工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审计制度。依法、科学、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 (决)算,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完善经费使用流程和程序,严格控制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坚持少花钱多办事、坚持量入为出,切实提高使用效益。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审计监督和上级工会监督。

第六章  女职工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校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女职工工作,接受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

第三十八条  女职工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组织实施女职工提升素质建功立业工程,全面提高女职工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和业务技能素质;开展家庭文明建设工作;关注女职工身心健康,做好关爱帮困工作;关心女职工成长进步,积极发现、培养、宣传和推荐女性人才。

第三十九条  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有关制度,定期研究涉及女职工的有关问题,定期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学校工会应为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和经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聊城大学第十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2016年2月27日聊城大学第九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聊城大学工会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校工会负责解释。校工会可根据相关工作需要,另行制定具体办法。